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07
21 號公告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08
33 號公告修正;並自公告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
0932 號公告修正;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十二時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5147
0699 號公告修正,名稱並修正為「禁止未檢附健康證明書之家禽輸送
至屠宰場之防疫措施」;並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71472182
號公告修正第 4 點及第 3 點附件一;並自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