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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訂定「雞、鴨、鵝及火雞等活體家禽禁止於零售市場展示、陳列及販售」,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41472695號
法規體系: 動物防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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