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主 旨: 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至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臺灣本島鴨隻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 陰性,並檢附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