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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1111483264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物防檢疫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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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詳見全文檔案「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