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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辦理檢疫之指定場所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防檢二字第1091481595號 令
法規體系: 動物防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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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指定場所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財政部關務署指定之集中查驗區。

三、貨棧。

四、貨櫃集散站內其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指定或認可
  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