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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雞、鴨、鵝及火雞等活體家禽禁止於零售市場展示、陳列及販售」,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41472695號
法規體系: 動物防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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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
本公告之零售市場,係指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三條所稱之零售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