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總說明 (93.11.19 修正) 政府為加速農漁業發展,增進農民福祉,於八十七年度設置農業綜合基金,九十二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配合九十二年度預算改進及基金簡併作業,修正本辦法將基金名稱修 正為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茲配合本基金所屬之林務發展基金與造林基金整併為林務發 展暨造林基金、自然生態保育基金裁撤,及業務實際運作需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金下設之基金。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基金之來源。 (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本基金之用途。 (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刪除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有關本基金之存管方式及運用。 五、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三條有關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 六、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本基金決算賸餘之處理原則及基金結束時之處 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