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主 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至三月二十五日止,禁止 花蓮縣水禽運往其他直轄市、縣(市)屠宰」,並自即日生效 。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