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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產動物海域放流權責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121324318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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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水產動物海域放流權責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百元;因證書
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