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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準用漁業法等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91328955號令
法規體系:
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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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
八條及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