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主 旨: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至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 日止,金門地區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 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本會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農防字第一○七一四七二九二三號公告「金 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之規定,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至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止,不適用於金門地 區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