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英譯法規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有效期限為四個月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336081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
圖表附件:
附件.odt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自九十一年度起,本會漁業署所核發之「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
其有效期限為四個月,格式如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