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主 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至二月二十一日止,禁止 花蓮縣陸禽運往其他直轄市、縣(市)屠宰」,並自即日起生 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