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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七條及第十七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林務字第1001720093號
法規體系:
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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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七條及第十七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