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說明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管理提高行政效率,訂定
本分層負責明細表(以下簡稱本表),作為本會各層人員處理公務之
依據。
二、本表按本會組織系統分為三層,第一層為主任委員,第二層為各處室
主管,第三層為科長。副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襄助主任委員處理第一
層公務,其範圍由主任委員另行劃分。
前項第一層公務由副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決定者,應於公文簽名或蓋
章、批示。
三、第二層或第三層「核定」事項,由各該層負責人員決定。負責人員認
為需向上一層請示者,得以書面或口頭為之。
四、第二層及第三層「核定或層轉」事項,由該層決定。重大或特殊情形
,得陳報上一層核定。
第二層及第三層「核轉」事項,指核轉其他相關機關核定。
五、各層人員處理公文行使最後決定之職權者,應簽名或蓋章、批示。
六、各層人員處理公務,應以法令規章所規定之範圍為限;涉及支付款項
者,應以法定預算之授權範圍為限。超過範圍者,應簽報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核示後辦理之。
七、各層負責人員依本表決行或逕行處理之事項,如因故意或過失為違法
不當之決定者,應負行政及法律上之責任,其上級應負監督考核之責
任。
八、本表規定之事項,根據實際情況,檢討修正。
九、本表未規定事項,主任委員得授權單位主管處理。
貳 分層負責明細表
(詳見附件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