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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輔導未領有拖網漁業證照漁船合法經營拖網漁業之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9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21320486號
法規體系:
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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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 未領有拖網漁業證照而實際經營拖網漁業之漁船,如船主切結放棄該
船之汰建權,准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拖網漁業證
照。
二 未領有拖網漁業證照之漁船,已整備妥當預備出海從事拖網作業,而
尚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拖網漁業證照者,如船主切結於公告起六個
月內之期限內申請換發拖網漁業證照,得准予出海作業,但以一航次
為限。
三 舢舨及漁筏不得申請換發拖網漁業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