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98.05.06 修正)》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以農授金字第○ 九四五○八○六一七號令訂定發布,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 為解決本貸款有關借款人尚有其他職業領有固定薪資應不予貸放之規定,貸款經辦機 構因認定方式及標準不一,所造成農(漁)民申貸問題,爰修正為借款人應無農業以 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 之全年總額,俾兼顧貸款效益及實務需求。並相應修正第五點第一項借款人應檢附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本人最近一年度所得清單作為前揭修正規定之審核依據,及增訂 第二項借款人為離職從農者另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另為配合推動安全優良農產品之認 證政策,增訂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優良農產品標章(CAS) 者,提高其最高貸 款額度及增訂週轉金本金寬緩期之規定;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八年一月十五 日農金字第○九八五○八○○二九號函調降本貸款利率,相應修正第十點規定,以資 明確。爰修正「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部分規定共計五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貸款對象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修正借款人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修正規定第五點) 三、修正貸款利率規定。(修正規定第十點) 四、修正貸款額度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五、修正償還方式規定。(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第五點附表修正總說明(95.12.14 修正)》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係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以農授金字第○九四五○八○六一七號令訂定發布。 為提升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執行效能並考量實務作業要求,本會分別於九十五年十月十 七日及十月二十七日邀集相關單位、縣(市)政府及農(漁)會代表研商各貸款相關 規定,經研商決議並彙集相關意見,為配合新農業運動之推動,擬具本要點第五點附 表申請書修正。